高新区管委会及各内设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指挥部、各双重管理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高新区法律顾问专家库管理办法》经2022年第10次党工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贡高新区管委会
2022年5月12日
高新区法律顾问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法律顾问的选聘和管理,发挥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根据《自贡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新区法律顾问,是指高新区聘请的为高新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专家、学者。
第三条 高新区法律顾问的聘任和法律顾问专家库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高新区对法律顾问专家库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由基层治理和社会管理局负责高新区法律顾问的遴选聘任和法律顾问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法律顾问专家库为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各内设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指挥部、各双重管理部门(不包含国土分局、高新税务)、市级派出机构提供法律服务,以上各单位(部门)原则上不得再另行聘任聘用其他法律顾问。
各街道的法律顾问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各街道制定的法律顾问使用管理办法报基层治理和社会管理局审查备案。
第五条 高新区法律顾问专家库所需经费由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管理局部门列入预算统筹安排。
第六条 高新区法律顾问为高新区提供法律服务,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承担党工委委员会、主任办公会会前讲法。
(三)承担交办的重大课题研究。
(四)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法律文书或者以管委会及各内设机构,各指挥部、各直属事业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五)受委托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进行评析、受委托代理重大疑难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六)为各类重大网络舆情事件和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七)参与党工委、管委会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的研究论证和评估及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八)参与对各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案卷的质量评查活动。
(九)根据委托,承担信访窗口值班、人民调解委员会值班、法律咨询服务、调查研究和评估论证等工作。
(十)参与处置行政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十一)参与高新区有关法治理论和法律实践学习活动的宣讲等工作。
(十二)承办其他应当支付津贴的法律服务事项。
第二章 遴选聘任
第七条 高新区法律顾问专家库通过遴选聘任,遴选聘任高新区法律顾问应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遴选聘任高新区法律顾问应综合考虑遴选聘任人员的学历、履历、专业特长和职业操守,同时兼顾高新区法律顾问队伍的年龄结构等因素。
第九条 担任高新区法律顾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较强的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二)受过系统的理论教育,具有本科以上学历、良好的理论素养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在所从事的教学、研究或法律实务工作等领域具有专业影响力。
(三)高校教师、研究人员应当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和3年以上工作经历;法律实务工作者应当具有法律执业资格证书和5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办理过具有较大影响的涉法事项。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近5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或行业处分。
(五)年龄一般应在3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六)身体健康。
第十条 遴选聘任高新区法律顾问采取公开遴选聘任和定向遴选聘任相结合的方式。
公开遴选聘任是向社会公告遴选聘任条件,接受个人报名,对符合条件的应聘者进行择优聘任。
定向遴选聘任是向在法学理论、法律实务、政府法制等领域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等发函邀请,经协商一致后聘任。
第十一条 遴选聘任按以下规定和程序实施:
(一)公开遴选聘任的,由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管理局向社会发布选聘公告,在公告载明的报名期限内接受应聘者报名;定向遴选聘任的,由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管理局直接向拟聘人选发函邀请。
(二)公开遴选聘任的,由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管理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对报名应聘者进行审核,择优拟定候选人员名单;定向遴选聘任的,由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管理局与接受邀请的拟聘人员协商一致后拟定候选人员名单。
(三)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管理局将候选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管理局将拟聘人员名单报高新区管委会审定。
(五)高新区管委会决定聘任的,颁发聘书。
第十二条 公开遴选聘任的高新区法律顾问,任期3年;定向遴选聘任的高新区法律顾问,任期协商确定,但最长不超过3年。高新区法律顾问聘任期满可以连续聘任。
第三章 工作规则
第十三条 高新区法律顾问通过参加协调会、听证会、论证会、专题研究会等形式,提供法律咨询意见,或通过参与商务谈判、个别咨询论证、委托办理等形式,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第十四条 高新区各内设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指挥部、各双重管理部门需要使用法律顾问的,须按程序向基层治理和社会管理局申报并实行备案管理。根据基层治理和社会管理局的委托,各法律顾问对承办事项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独立出具书面意见,经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管理局审核后,以法律顾问意见书的形式报法律顾问使用单位。
高新区法律顾问对承办事项出具的书面意见,应由本人签名。
第十五条 高新区法律顾问在聘任期间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保密等相关工作规定。
(二)忠于职守,维护政府的合法权益。
(三)独立发表意见、建议。
(四)认真、细致、公正、高效完成承办的各项事务。
(五)与承办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六)按时参加法律顾问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七)不得以高新区法律顾问名义对外宣传、从事商业活动。
(八)未经许可不得披露、泄露、倒卖政府信息。
(九)不得利用高新区法律顾问的便利条件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十)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服务质量考评
第十六条 建立高新区法律顾问服务质量年度考评制度,由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管理局对高新区法律顾问的工作完成情况、工作效率、服务态度等情况进行年度考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管理局应将高新区法律顾问服务质量年度考评结果向高新区管委会报告,同时向高新区法律顾问通报。
高新区法律顾问服务质量年度考评结果为优秀等次的,由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管理局通报表扬;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由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聘。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十八条 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管理局应当为高新区法律顾问提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要工作条件。
第十九条 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管理局应建立工作台账,对高新区法律顾问承办的工作事项进行登记。
第二十条 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管理局应将高新区法律顾问提出的书面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本人。
第二十一条 对行政决策中存在重大分歧的意见,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管理局可以组织高新区法律顾问进行听证。
第二十二条在聘期内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高新区法律顾问的,应提前向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管理局告知情况,主动辞去高新区法律顾问职务。
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管理局应当及时为辞去高新区法律顾问的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高新区法律顾问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职业规范、职业纪律被刑事处罚、纪律处分、行业处分、行业惩戒或剥夺、吊销法律执业资格、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的。
(三)不遵守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的。
(四)以高新区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高新区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的。
(五)利用高新区法律顾问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
(六)从事其他损害政府合法权益活动的。
(七)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
(八)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高新区法律顾问的。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高新区法律顾问有本办法二十四条规定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可以向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管理局投诉、举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18年8月2日印发的《高新区法律顾问专家库管理办法》作废。
附件:1. 高新区法律顾问考核办法
2.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法律顾问工作经费支付管理办法
附件1
高新区法律顾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细化高新区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年度考核工作,科学评价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高新中的积极作用,根据《高新区法律顾问专家库管理办法》,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法律顾问任期内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法律顾问年度考核于每个服务年度最后一个月进行,考核工作由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管理局具体负责。
第四条 法律顾问年度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材料审查与个人述职相结合。
第五条 年度考核材料包括法律顾问总结、工作台账、联系登记簿登记簿、完成工作任务的材料等。
第六条 年度考核采取扣分制和加分制相结合方式,由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管理局收集汇总各使用单位意见,并根据法律顾问服务态度、工作完成情况、遵纪守法、突出贡献等方面予以评定。
考核结果作为任期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扣分制考核设基础分100分,根据考核内容扣分标准扣分,每项考核内容扣分累计均不超过该项分值。
加分制考核设最高加分20分,根据考核加分细则标准加分,累计加分不超过最高加分分值。
第八条 服务态度分值30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3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延迟完成交办的法律服务工作的。
(三)未经同意缺席法律顾问活动的。
(四)未经同意缺席法律顾问会议的。
考核年度内3次以上,未接受工作任务或缺席法律顾问活动、法律顾问会议30%以上的,本项考核不得分。
第九条 工作完成情况分值70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5分:
(一)未依法和按照规定时间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其他法律文书的。
(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存在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法律适用不当、依据事实不清等情形的。
(三)怠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
(四)代理诉讼活动中违反诉讼纪律、要求的。
(五)未按要求提供法律服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一)擅自泄露在工作中接触到的有关高新区工作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的。
(二)接受与高新区法律顾问服务内容相关的相对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
(三)在办理高新区法律顾问以外业务时,以高新区法律顾问的身份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的。
(四)任期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执业纪律受到刑事处罚、纪律处分、行业处分、行业惩戒或剥夺、吊销法律执业资格、专业资格、专业职称处理的。
(五)从事损害高新区其他合法权益行为的。
(六)其他违反高新区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情形情节严重的。
第十一条 对法律顾问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按照下列标准加分,累计不超过20分:
(一)创新高新区法律顾问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并在全省或全国被推荐的,加20分。
(二)为行政机关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加10分。
(三)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情形,加10分。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优秀等次:得分90分以上的。
(二)合格等次:得分80-89分的。
(三)不合格等次:得分79分以下的。
前款得分分值包含本数。
第十三条 高新区法律顾问参加年度考核,应当于每个服务年度最后一个月的10日前,向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管理局提交本人当年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总结。如有加分项目的,应在总结中注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管理局组织考核,通过以下方式提出考核意见:
(一)召开会议,听取法律顾问述职。
(二)开展考核评议,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五条 考核意见应当告知法律顾问本人。法律顾问对考核等次有异议的,可以向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管理局申请复核。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拟作出不合格考核等次的,应当听取法律顾问本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六条 考核意见报经高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作为法律顾问年度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应当通知法律顾问本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法律顾问工作经费
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高新区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工作经费支付,根据《高新区法律顾问专家库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顾问工作经费支付,是指向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提供法律服务、履行相关职责的法律顾问支付津贴的行为。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津贴支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确定法律顾问津贴支付标准,应当体现公益、奉献、适当补贴的原则。
第四条 法律顾问提供下列服务之一的,应当支付津贴:
(一)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承担党工委委员会、主任办公会会前讲法。
(三)承担交办的重大课题研究。
(四)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管委会及各内设机构,各指挥部、各直属事业单位为一方面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五)受委托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进行评析、受委托代理重大疑难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六)为各类重大网络舆情事件和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七)参与党工委、管委会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的研究论证和评估及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八)对财政经济、社会稳定或者法律纠纷等方面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评估,并作出风险评估报告。
(九)参与处置行政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十)受党工委、管委会委托,代理行政诉讼。
(十一)承办其他应当支付津贴的法律服务事项。
第五条 津贴支付标准:
(一)参与高新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每件800-1200元。
(二)承担党工委委员会、主任办公会会前讲法,每次2000元。
(三)承担交办课题研究,并按要求形成具有指导意义的研究报告,每件1000-3000元。
(四)参与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各内设机构,各指挥部、各直属事业单位重要合同、协议的拟定、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每件800-1200元。
(五)受基层治理和社会管理局委托,参与复杂案件评析的律师,每评析一件补助1000元。
(六)受基层治理和社会管理局委托,经律师参与和代理化解案情复杂、化解难度大、上访时间超过一年、进京赴省一次以上的重大疑难案件,当事人书面承诺停访息诉并在一年内未再就同一事由信访的,每化解一件补助4000元;涉及一案多人的,按每化解为首人员补助4000元、化解其他参与人补助2000元,一案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个别特殊案件补贴案件超过10000元的,需报经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决定。
(七)为各类重大网络舆情事件和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每件800-1000元。
(八)参与党工委、管委会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的研究论证和评估及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每件800-1000元。
(九)对财政经济、社会稳定或法律纠纷等方面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评估,并作出风险评估报告,每件8000-30000元。
(十)代理行政诉讼,市内应诉和市外不出庭应诉的,每件5000元;市外出庭应诉的,每件8000元(含差旅费);代理行政仲裁每件3000元。特殊重大疑难案件代理费用超过以上标准的,由使用单位征求基层治理和社会管理局意见后,按程序报批。
(十一)承担其他应当支付津贴的工作项目,根据项目复杂程度,参照前款相关标准支付津贴。
(十二)工作服务津贴费用额度较大的,具体经办部门出具建议金额并载明理由(投入的人力、时间、专业程度、工作难度等),由基层治理和社会管理局核定。因实际情况确需突破标准的,须由具体经办部门分管委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基层治理和社会管理局备案。
第六条 津贴支付方式:
(一)能够即时支付的,即时支付;不能即时支付的,原则上每月结算支付一次。
(二)法律顾问津贴支付为转账支付。
第七条 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情况由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管理局统一管理,并依据《高新区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事务办结单》办理经费报销手续,由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管理局统一支付。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